关于第五章进出口税费——税率适用的一个问题
每次看书看到,P297 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一直不理解,不知道有谁可以帮我解答一下税率适用的规定中,进口税率(7)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如何在
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征税率呢? 你的问题我有点没有看明白
但是最惠国税率就是WTO成员之间都可以享受的而一个优惠的税率,在这个基础上在看有没有其他的优惠税率如果有就去适用最优惠的那个税率,但这些税号遇到了进口暂定税率那就要按进口暂定税率走
个人理解 谢谢你的回答 你不明白的应该是这句话吧:但不得在暂定最惠车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我理解应该是这样:比如一种货物他即可享受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还有按减免税去算的税率,这四者去比较,而不是按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去减免后的税率去比较!、、、、、不懂讲不来,但懂的理解,还是等果子分析吧!天生不是分析的料啊! 例如进口不锈钢材,最惠国税率是25%,协定税率22%,暂定税率18%,特惠税率12%,且目前的减免税政策是“减让10%”。减让这个必须在最惠国25的基础上减去10,不能在其他税率的基础上减。因此得出的减让后的税率是15%,根据规定从低适用,选12%的特惠税率。
例子不符合实际的进口税率,只是为了帮助理解觉得。
不知道清不清楚? 好难理解,希望楼上的理解是对的,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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