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五章——进出口税费减免的一个问题
在教材317页,减免税货物管理中的第10点,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铜以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以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我想请教一下,如何理解“不予以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呢? 本帖最后由 卡卡西 于 2009-8-11 23:09 编辑
就是说你是一个享有特定减免税待遇的企业你可以享受待遇减免5辆进口车的关税,你这个时候已经用了一个额度,进口了1辆奥迪新A4,那这个时候你不是还有4辆车进口车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待遇嘛!但是你新A4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开的不爽想换一辆,于是你就把这辆新A4买给了一个同样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进口汽车的企业,这个时候你手上不是没有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车辆了嘛,但是海关那里还是认为你已经使用了一次机会,你还只能有进口4辆车享受特定减免税。不会因为你转手了,再变成5辆车进口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待遇。 通俗易懂,理解了!~~{:2_32:} 恩,是这个意思啊 谢谢,例子很形象,易懂 卡卡西不愧是卡卡西,聪明!谢谢啦! 卡卡很牛么。。。 理解的更彻底了。卡卡西好棒。例子通俗易懂! 卡卡西说的很清楚,这个问题我之前也不理解 太简单易懂了,谢谢卡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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