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简介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简介《亚太贸易协定》是中国政府为使中国产品出口到协议国家或地区可享受到更加优惠关税待遇而与成员国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包括中国、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印度。其中韩国、斯里兰卡及印度已开始就产品的出口相互给予关税优惠政策。《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
申请企业应当在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程序与办理普惠制产地证相同。如果企业已经取得普惠制产地证注册资格,只须申请增加《亚太贸易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签证类别即可。
(1)《亚太贸易协定》证书申请书的填制要求
书面申办亚太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亚太贸易协定》证书的填制要求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亚太证书编号需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B”,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 B08470ZC20390038。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时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 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官方使用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五栏:
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S.编码。
第六栏:
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货物描述、包装数量与方式栏的填写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H.S.编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申报员签名并签署申报日期和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审证日期并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3)后发证书的申办要求与GSP证书相同。
(4)更改证书的申办要求与GSP证书的相同。
(5)补发(重发)证书的要求与GSP证书的相同。
(6)为确保《亚太贸易协定》优惠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证机关可在签证时或签证后对生产单位进行原产地标准的调查核实。
(7)货物经香港、澳门转运到《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应在香港、澳门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一些知识大家了解下啊!!! 哈哈,卡卡西,今我来做个沙发啊。。。。 :victory: 没有接触过, 看的有点模棱两可。。。{:2_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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