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152201 发表于 2009-4-29 21:24:47

关于优惠原产地认证标准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lyn152201 于 2009-4-29 21:26 编辑

最近本人收录了一个蝴蝶的85mm单桧板,市场售价850人民币,由于单桧是只有日本才有的木头,自古专用于刻制神像木雕,所以可以满足果子所说的在一国境内完整生长出来,而不考虑加工处理运输包装等的微小差别,假设在制作工艺上由于韩式直板比较流行于是运往韩国进行了保税加工(我的是中式直板),加工工艺包括定型和加碳等,占总价值的70%以上,在按国际惯例,需回国由日本乒协再盖JTTAA认证后销售给中国。问是否违反了完全获得的标准,从价比标准(亚太贸易协定≥45)以及直接运输规则?

卡卡西 发表于 2009-4-29 22:51:05

本帖最后由 卡卡西 于 2009-4-29 23:19 编辑

“所以可以满足果子所说的在一国境内完整生长出来,而不考虑加工处理运输包装等的微小差别,”有问题把
我记得果子是这样说的“在一国境内完整生长、生产、制造出来的,而不因考虑加工处理包装运输的微小差异”
首先在韩国的加工工艺占70%已经超出了完全获得标准的范围。
其次就是看日本韩国是不是属于《亚太贸易协定》国,据我所知《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包括中国、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印度。既然韩国是《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他的加工的产品的价值已经超过大于等于45%那么应该属于从价比标准,所以没有违反从价比标准
最后你是从日本运过来的日本不是《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自然就谈不上直接运输规则了啊
这个事我个人的理解 大家一起研究呵呵
补充下 东盟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共十个国家。所以也不适用上面问题的范围,其他的看书把也和日本、韩国联系不上

lyn152201 发表于 2009-4-30 07:11:37

很好很强大! 2# 卡卡西

youguidan 发表于 2009-5-15 16:58:57

????不 是很明白!!!!

dpljj 发表于 2009-5-15 17:54:04

怎么看完晕乎乎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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