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hipping 发表于 2009-4-24 16:26:30

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9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5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现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各条款,尤其是《1929年标明重量(船运包装物)公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各条款;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所列关于修正《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本)》(第32号)的若干提议,
考虑到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79年6月25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9年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码头工作”一词系指装卸任何船舶的所有和部分工作以及任何相关的工作;这种工作的定义应由国家法律或惯例加以确定。确定和修正该定义时应征求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意见。否则这些组织应参加制定。
第2条
1.关于交通不规则并仅限于小船通行的任何地方的码头工作以及与渔船有关的或特定种类的码头工作,会员国可以准予免除或允许排除本公约各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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