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裁定的规定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中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编码的裁定,并且申请期限一般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 相违背,还是我理解有误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实际进出口地直属海关申请预归类,可以作出决定的商品,直属海关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去总署进行行政裁定。行政裁定要在3个月前提出申请
二者不违背,具体商品具体分析,要安排好时间。 谢谢分享,辛苦了。。。 这么说吧,预归类有结果是海关解决的了的问题,就直接出归类决定书了。如果地方海关都解决不了,就只能让上面裁定了。说白了,海关都不懂的事情才进行行政裁定,如果很简单的问题LD们会指派给下面海关给你处理的,不必走这个环节。 好好好 支持 明白了!!!!:victory: 学到了 从来没注意过的细枝末节 又多懂了一点,呵呵 学习了,确实有很多细小的角落没留意啊 学习了哈…… 谢谢分享~~~~~~~~~ 好好好 支持 好好好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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