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263-264。)(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在不同的协定框架下,增值标准各有不同:①《亚太贸易协定》 (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③CEPA香港、澳门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④《中巴自贸协定》※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参见教材264-265,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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