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
第三节 报关单位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设立条件: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投资者、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2)程序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少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2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3海关对申请的审查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行政许可的作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
自理报关企业不受地域限制,代理报关企业要注册分支机构。
(1报关企业条件: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2分支机构条件: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有效期2年,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5)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注册地海关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6)注册登记许可的撤消(纠正错误的决定)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消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
海关依照规定撤消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于撤消
(7)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原注册合法自然的终止)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8)手续: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定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4、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在中国关境内任何地点办理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可以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代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是,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但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应在《国门时报》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2、报关企业
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但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定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委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五、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1、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手法活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主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报关单位再申报时应当申报的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实,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程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未经过调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上述情况发生,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报关注册登记。
3、暂停6报关企业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
4、撤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2规定情形的。
5、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7、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对于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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