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权的可怕 内幕
民事起诉状原告:涂民生,住南昌县向塘镇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被告:陈显生,魏波,邹国华,张发坤,聂桂芳,住南昌市江西省精神病医院宿舍。
杨剑飞,王永珏,住南昌县向塘镇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张仲芳,住南昌县向塘镇派出所 。
诉讼请求:
1 被告承担诉讼费。
2 赔偿精神和身体伤害及误工费35262元。
事实与理由:
2002年4月28日上午,陈显生,魏波,邹国华在赣西地质调查大队会议厅现场没作记录,谈了一些与疾病无关的原告工作的话题后,告诉杨剑飞:对外说某厅长免职了,对内说某处长免职了。并出具一张原告有精神病的证明(其上已注明不作法律依据)。杨剑飞王永珏以此为依据,强行把原告关进精神病医院 ,时间从2002年4月28日至8月2日,9月2日至27日,长达118天。期间原告父母多次到医院和单位,找到被告要求放人,被告间互相推辞,以需要其它被告同意为由,拒绝放人。原告亦多次声明无病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及离开医院,被告不采纳。
2004年6月至9月,张仲芳杨剑飞和王永珏以原告在晚上11点打坏他人汽车用柴刀砍人为由,把原告关在精神病医院3 个多月。原告及父母声明没有被告反映之事,要求放人,被告置之不理。</P>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给原告精神和身体造成伤害,违反了《民法通则》第98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提起诉讼。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P>
(2004年9月,作伪证原告打坏其汽车的人,向原告父亲敲诈500元钱时说:“我就是罗汉,不给钱,就把涂民生关一辈子”。没有人看到原告打坏他的车,没有人看到他的车坏了,也没人知道他的车在哪里修过,是新车。)
法院不立案的内幕: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有人说:杨剑飞知道内幕,不能成为被告,拒绝立案。第二次起诉时,法院说:被告太多,王永珏不能告,又拒绝立案。05年9月11日,南昌市市委大接访时,有东湖区法院的人在现场,也没有解决。
现在公家出钱,雇用两个人,与原告电脑联机,还装了一个带望远镜的摄像头对着原告的房间,24小时监视原告的行踪,连原告上厕所的次数颜色都要查看,据说还是两个大学生。
找回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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