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pangbei 发表于 2007-1-13 15:52:47

2007报关员执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复习

样品的含义和分类
   
    有些货物的质量难以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则可用样品表示。用样品表示质量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成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这种做法又称“凭样买卖”或“凭样销售”(Sale by sample)。凭样买卖的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与样品相同的责任。凭样买卖有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种。 来源:www.examda.com
   
    1、卖方样品
    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称“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既“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已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这种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和/注明提供(寄送)日期和对象,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
   
    2、买方样品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在我国也称“来样成交”。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认为按买方样品供货没有把握时,卖方可根据买方的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如果买方同意凭对等样品洽谈交易,一旦成交则此项交易实际上是“凭卖方样品买卖”。在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时,有时为了使买方进一步了解商品的实际质量,增加感官认识,也可寄送一些“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这与“凭样买卖”是有区别的,因为这种参考样品是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可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纠纷,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
   
    总之,样品的表示方法有多种,要区别清楚各种不同的样品名称和含义。
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的含义与规定方法   
   
    为了便利生产和对外交货,在国际贸易中常常按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教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   
    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作为合格。   
    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缩写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缩写为Min.)。例如:大米 碎粒35%(最高)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35%(max.);水分15%(最高)Mois-ture 15%(max.);杂质1%(最高)Admixtures 1%(max.)。   
    规定上下差异:规定上下差异也是使货物的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1%more or less。   
    品质公差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认可的产品品质的差异。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也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不论品质机动幅度,还是品质公差,一般只对影响商品价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指标作具体规定。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计算增减价格,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货款。但是有的货物,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
计量单位的规定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因此,了解和熟悉相互之间的折算方法是很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米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和美制(U.S.System)三种。此外,还有在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缩写S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全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在对外贸易中,出口货物除合同规定需采用米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也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省、市、自治区以上的计算管理机构批准。
重量的计算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
    毛重(Gross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来源:www.examda.com
    净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见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一般都规定确定的、不得增减的数量。但有些商品,由于其特性,或由于生产、包装或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确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在履约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少或少交若干比例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规定“溢短装条款”或规定“约”数。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数量条款时,如同时规定溢短装条款,则在交货时可溢短装或短装(即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率。例如:10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这样,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00码5%上下的幅度即9500至10500码范围内,都属符合合同,而无需硬凑10000码,应该指出,硬凑合同规定的某一具体数量,有时可能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形,这对出口人交货和进口人收货都会带来不便。所以,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有些国外进口商主动向我提出在数量上规定机动幅度,并要求切勿为硬凑某一具体数量而向其发运不成件的货物。在FOB合同中,如由对方派船装载大批或整船货物时,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例如:60000公吨,10%上下,由买方决定。来源:www.examda.com
    2、“约”数(about,approximately,缩写为appr.)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动机,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跟单位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则认为:信用证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算多交或少交的货款,即多交多收,少教少收。但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利益,也可规定增减部分以装运时某种市场的价格计算。
条形码
   
    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组成的标记,它表示特定信息,专供机器识读的一种特殊符号。在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条形码广泛用作商品标志,大大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尤其在推动对外贸易方面,条形码发挥了重要作用。条形码是商品能够流通于国际市场的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是商品身份证的国际统一编号,是商品进入商店的先决条件。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8年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1991年4月18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代表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履行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该中心目前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了40多个分支机构,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中心”指定和委托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标准化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条形码工作。生产和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需要使用条形码,可向上述物品编码机构提出申请,由“中心”统一向国际条形码组织申请办理注册手续。条形码字符的头三位数字代表生产国别(地区)。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别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和“691”,凡标有“690”和“691”为首的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
定牌和中性包装来源:www.examda.com
      定牌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我们同意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生产厂家、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商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但是应特别注意有的外商利用向我订购定牌商品来排挤使用我方商标的货物的销售,从而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树立名牌。采用定牌时,一般应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均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定牌中性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和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近年来中性包装的作法受到种种限制。
www.nj000.com/ks1    www.chinak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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