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第六类的商品编码归类要点!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一)本类概述
本类商品共十一章(第28章至38章),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第28章、第29章)为基本化工原料无机化学及有机化学品,他们大多属于符合化学定义的非零售包装的纯净物。
第二部分属于各种不同用途的化工用品,他们一般为混合物或属于零售包装的产品,分别按用途归入第30章至第38章中。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本类商品归类原则:
(1)第28章,第29章的商品大多属于符合化学定义的单质和化合物(包括水溶液)。这类产品一般具有固定的分子式和结构式,有固定的分子量,而且大部分属于大包装,非零售,他们可以含有杂质,但这些杂质应当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杂质或是为了安全、运输、保存需要而专门加入的稳定剂、着色剂、抗尘剂等允许杂质,他们的存在不能改变产品的一般用途而使之专门适用于某些特殊用途。这两章商品归类时,应完全依据其化学结构而不考虑其用途。
(2)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商品(包括符合化学定义的单质及化合物应按其用途归入相应的品目(类注2)
(3)某些符合化学定义的单质或化合物不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而归入其他类、章,具体可参考第28章章注3、章注8及第29章章注2。
(4)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混合物一般按用途归入第30至38章,这些商品在归类时主要考虑用途,而不考虑化学结构。第38章属于杂项化学产品,对于其他类、章、品目未列名的化学产品及相关副产品一般可归入3824.9090。
(5)某些不符合化学定义的单质及化学物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这些商品都是在项目条文中列名的,故具有法律效力。
(6)从化学结构来讲,有机化合物属于碳的化合物,除第28章章注2所列的含碳的化合物以外,其余含碳的化合物均归人第29章
(7)类注一规定品目28.44、28.45属于本协调制度的优先品目,但放射性矿砂除外;品目28.43及28.46属于第六类的优先品目。例如,放射性的氯化钠、乙醇、甘油应归人品目28.44,而不得归入品目25.01、22.07、29.05。但是放射性的铀矿砂、钍矿砂则归入第五类矿产品26.12。零售包装用于摄影的硝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而硅铍钇矿则归入品目25.30。又如,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归入品目28.44,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归人品目28.45,因此,碳13应归入品目28.45,而碳14则归入品目28.44。
(8)类注三涉及到部分或全部属于第六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成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只要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而且符合本注释三条规定的,均按混合后产品归人相应品目。例如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清漆,品目38.24的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等等。
2、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本章共分六个分章,51个品目,按商品的化学结构从简单到复杂,即按元素(单质),非金属氧化物、无机酸,非金属卤化物、硫化物,无机碱、金属氧化物及氢氧化物、过氧化物,无机酸盐,杂项产品的顺序排列。
在考试中查找HS编码的时候看到货物的名称能知道是归入哪一大类,我们通过例题解析和在线练习,帮助同学们理解和掌握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产品,关键是要动手查,这样才能熟能生巧。
本类产品各章的内容讲解:
一、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本章共分六个分章,51个品目,按商品的化学结构从简单到复杂,即按元素(单质),非金属氧化物、无机酸,非金属卤化物、硫化物,无机碱、金属氧化物及氢氧化物、过氧化物,无机酸盐,杂项产品的顺序排列。
本章归类要点如下;
(1)第一分章化学元素指的是同种元素组成的单质,本分章包括了所有非金属元素所组成的单质或某种同素异形体。许多的金属元素所组成的单质都归入其他类章,如,贵金属(第71章),贱金属(第72章至81章)
(2)第二分章的无机酸不包括金属酸(显酸性的金属的氢氧化物),他们一般归入的第四分章。
非金属无机氧化物不包括氢的氧化物。他们的归类品目如下:水(22.01),重水(28.45),过氧化氢(双氧水)(28.47)、蒸馏水、电导水及类似纯净水(28.51)。
(3)第三分章包括非金属的卤化物、卤氧化物及硫化物,不包括非金属的硫氧化物(品目28.51),也不包括碳的卤化物,例如:四氯化碳、六氯乙烷、六氯化苯等等,他们属于烃的卤化衍生物(品目29.03)。硫和卤素的二元化合物(例如,氯化硫)按非金属卤化物归入品目28.12。
(4)第4分章包括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无论是否是碱性,酸性还是两性,还包括不含氧的无机碱。例如,氨(品目28.14)。不包括第25章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例如,纯净的氧化镁,生石灰,熟石灰(粗的氧化钙及氢氧化钙),构成矿石的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品目26.01至26.17),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第7l章)
人造刚玉(2818.1000)比普通氧化铝坚硬,耐磨蚀,常作为磨料,若以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为背衬的人造刚玉应归入品目68.05,若粘聚成砂轮,磨石等物品应归入品目68.04.
品目28.23钛的氧化物主要指的是未经混合或未经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俗称钛白,是重要的白色颜料,经过混合或表面处理的钛白粉归入品目32.06。
(5)第5分章包括非金属的无机酸盐,金属酸盐,复盐,络盐。但是不包括氯化钠(品目25.01),第3l章中的盐;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品目38.24),
若制成光学元件归入品目90.01;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2至71.05);天然硫酸钙(石膏,无水石膏,硬石膏(品目25.20)等等。
(6)品目28.48不包括磷化铁(按铁合金归入品目72.02),也不包括磷含量不超过15%的磷化铜(按铜母合金归入品目74.05)。.
(7)、品目28.50不包括硅铁合金(品目72.02),硅铜母合金(品目74.05),铝硅合金(第76章),硼铜母合金(品目74.05)。
3、第29章有机化学品
本章共分十三个分章,42个品目。
本章归类要注意的地方:
(1)品目29.01不包括甲烷和丙烷(品目27.11)
(2)品目29.02不包括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例如,工业用十二烷基苯,归入品目38.17。
(3)品目29.03不包括灭火器装配药(品目38.13),还不包括具有人造蜡特征的固体多氯联苯(品目34.04)。
(4)品目29.05不包括乙醇(品目22.07或22.09)
(5)品目29.10仅包括三节环的环氧化物,四节环以上的环氧化物按杂环化合物归人品目29.32
(6)品目29.12的多聚甲醛不同于品目3907。1010的初级乙状的聚甲醛,前者为低分子化合物,后者为高分子聚合物。
(7)三氯乙醛(氯醛)归入品目29.13,但是水合氯醛(一种速眠药)归入品目29.05,由于氯醛与水发生的化学反应,故不能按一般化合物的水溶液对待。
(8)品目29.15不包括醋酸含量为10%及以下的可饮用醋酸水溶液(品目22.09),2915.2110的冰醋酸是指按重量计含量在98%及以上的高纯度醋酸。
(9)品目29.24不包括尿素(品目31.02)
4、第30章药品
本章共分6个品目。
本章商品归类时注意以下几点:
(1)3001.1000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包括脑、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等,若呈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则应归入第2章或第5章
(2)3001.9090未列名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人体或动物制品包括保存在甘油中的红骨髓,制成干粉片的蛇毒液、蜂毒液(但若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药用产品则归入30.04)。
(3)品目30.02主要包括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血制品,抗血清,培养微生物及疫苗等,如,抗蝮蛇毒血清、抗破伤风血清、供治病、防病用的正常血清,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血浆、纤维蛋白原、血清球蛋白、血红蛋白、血清白蛋白等。不包括非供治病或防病
用的蛋白质(归入第35章)。品目30.02的商品,不论是否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一律归入本品目。
(4)品目30.03和30.04是制成药品,前者仅包括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而成的药品,后者则包括混合和非混合产品制成了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药品,本章章注3指出了混合和非混合产品的概念。
(5) 品目30.06是以列举式方式列名的,没有“其他”一项,凡在品目中列名的商品,只能归入30.06,不得归入HS其他品目,具体可参见章注4。
(6)一般情况下,医药的原药不可归入本章,大多数按其化学结构归入第29章。
5、第3l章肥料
本章共5个品目。包括动、植物肥料(品目31.01);单一肥效成分的矿物或化学肥料(品目31. 02—31.04);含有多种肥效的复合肥料及制成片状及其他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本章各项货品(品目31.05)。
本章商品归类要点:
(1)在本章商品归类时,要特别关注章注2(1)、3(1)、4(1)、5(1)这些所列的商品不论是否纯净,不论是否用作肥料,均要归入品目31.02——31.05,不能按化学结构归入第28、29章。
(2)应注意商品在报关时的形态及重量,若是超过l0公斤的大包装产品并呈粉状、粉粒状、糊状、液态的肥料都归入品目31.01——31.05(除3105.1000以外),反之则归入3105.1000。
(3)除章注1的不包括外,本章还不包括用于改良土壤而不是增强肥力的商品,如:石灰(品目25.22)、泥灰及腐殖土,不论是否天然含有少量的氮、磷或钾(品目25.30),泥煤(品目27.03);还不包括已制成的植物生长培养介质或微量元素肥料,他们分别按其成分归类,如:以泥煤为主的植物生长培养介质归入品目27.03,以泥土、沙、黏土混合物组成的植物生长培养介质归入品目38.24,若属于符合化学定义的微量元素肥料则按结构归入第28章。
(4)品目31.01的天然肥料与化学肥料混合而成的混合肥料应归入31.05。
6、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本章共15个品目,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如油漆、墨水、油墨等;还包括清漆、催干剂及油灰等各种制品。
7、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本章共七个品目,包括精油、香膏等芳香料及其制品。
主要商品及归类要点
(1)精油来自于植物,是香料、食品及其他工业的原料,含有各种比例的醇、醛、酮、酯、醚,大多具有挥发性,按来源的植物名称命名。子目号3301.12所称“橙”不包括桔(含蜜桔及莎摩桔)、克莱芒柑、威尔金斯柑橘及类似的杂交柑橘,他们的精油应归入3301.1900。
(2)香膏主要在香料、化妆品、肥皂或表面活性剂等工业中用作定香剂、主要由不挥发的物质构成。归入3301.3090的香膏有阿魏香膏、麝香香膏、没药香膏、乳香膏、麦加香膏、安息香膏、榄香膏等等。
(3)提取的油树脂在商业上也称作“调制油树脂”或“香味油树脂”,主要用于食品工业中作香味剂。提取的油树脂归入3301.9010,但是天然油树脂归入品目13.01。
(4)品目33.02所称的“香料”应符合第33章章注2的规定,否则不能归入该品目,如果在HS中未有具体列名的,可归入品目21.06。
本品目主要包括精油混合物、香膏混合物、提取的油树脂混合物、精油与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或任何他们之间的混合物混合而成的产品以及以精油、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
本品目尤其包括精油与定香剂混合组成的香料原料(加入酒精后便可使用),也包括一种或数种芳香物质的醇溶液,只要这些溶液是用作香料、食品、饮料或其他工业的原料,但是不包括,没有加入其他物料,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相互混合或通常制成香水或药料,他们仍然归入3301.9090。
8、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本章共分七个品目。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各种油、脂或蜡而得到的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某些光洁剂、蜡烛),也包括某些人造产品,例如,表面活性剂及其制品、人造蜡等。
主要商品及归类要点
(1)肥皂包括硬皂(普通肥皂)、软皂及液体皂。他们均属于水溶性肥皂、归入品目34.01。
(2)3401.1100的盥洗皂,一般都着色并加有香料,他们包括浮水皂、除臭皂、甘油皂、剃须皂、药皂、消毒皂及磨蚀皂。他们必须成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如磨蚀擦洗膏或粉,不论是否含有肥皂,均归入品目34.05。
(3)品目34.01包括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但是不包括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布或包覆的泡沫塑料、海绵橡胶、纺织材料(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除外)及金属垫,这些货品通常按底基的属性归类。
(4)表面活性剂是含有一个或数个亲水和疏水基团的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按其化学结构可以分为阴离子型、阳离子型、两性离子型及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归入34.02品目的表面活性剂必须符合第34章章注3的要求。表面活性剂及其制品若制成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或洁肤用的液状、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均归入34.01。
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本章共七个品目。主要包括蛋白质及蛋白质衍生物;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其他处未列名的调制胶,酶及酶制品。
本章商品及归类要点:
(1)白蛋白是动、植物蛋白质,包括:卵清蛋白、血清蛋白、乳清蛋白及鱼白蛋白。
白蛋白的衍生物主要包括白蛋白的铁盐、汞盐及溴化白蛋白,碘化白蛋白。
(2)品目35.03的明胶及其他动物胶是水溶性蛋白物质,通常用温水(可以加酸)处理皮张、软骨、硬骨、筋腱或类似动物料而制得。明胶通常制成透明薄片状,不论是否表面加工或着色。如果切成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例如圆盘状)或模制、雕刻的未硬化明胶则归入品目96.02。
(3)皮粉实际上是纯净的胶原蛋白,用新鲜的皮张精制而得,皮粉归入3504.0090,要与品目41.10的皮革粉末相区别。
(4)3505.1000中的其他改性淀粉包括可溶性淀粉、预凝化或“溶胀”淀粉及用某些化学物质处理过的淀粉。
(5)3506.1000包括净重不超过1公斤的零售包装酪蛋白胶,动物胶,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及适于作胶或黏合剂用的其他产品。
10、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本章共六个品目。包括发射药及配制炸药,即以本身含有燃烧所必需的氧气并在燃烧中产生大量高温气体为特征的混合物。
本章商品及归类要点
(1)品目36.01发射药包括火器用发射药及火箭用发射药。主要商品有黑色火药,复合发射药等。
(2)品目36.02配制炸药是燃烧时反应比发射药更为剧烈的化学物质混合物,它们的燃烧释放出非常大量的高温气体,瞬间产生巨大压力。具体包括以硝化甘油、硝化甘醇为基料的炸药,以TNT为基料的混合炸药,以硝酸铵为基料的炸药等等,还包括起爆炸药。
(3)品目36.03所列商品通常称作为火药及炸药引爆所需的爆炸配件。
(4)品目36.04包括能够产生光、声、气、烟雾或燃烧效应的烟火制品。有娱乐用烟火制品(烟火、烟火玩具),技术用烟火制品(声、光信号制品及农业或工业用烟火制品)。
(5)具有爆炸性,能用作发射药或炸药的符合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应按结构归入第28章、第29章,如,硝酸钾、硝酸钠、三硝基甲苯(TNT)、雷酸汞等等,硝酸纤维素(火棉)归入品目39.12。
11、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本章共七个品目。包括感光硬片、软片,不论是否曝光或是否冲洗;未冲洗的感光纸、纸板及布,不论是否曝光及摄影用化学制剂。
本章商品及归类要点:
(1)感光硬片、软片是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的任何材料制成,大多用醋酸纤维素制成片基,涂上感光乳剂及其他辅助物质。
感光片在进行归类时,要区分①未曝光的②已曝光的,未冲洗的(品目37.04) 已曝光已冲洗的(品目37.05);对于未曝光的感光片要区分是平面(品目37.01)还是成卷的(品目37.02),有没有齿孔;然后再按用途分成X光用,一次成像用,彩色摄影用等等,此外还要区分其宽度、长度等。
(2)感光纸(相纸)、纸板及纺织物,用于印相及放大。对于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归入品目37.03,已曝光未冲洗的归入品目37.04,而已曝光已冲洗的纸、纸板及纺织物则按材料归第49章或第十一类纺织品。
(3)品目37.07摄影用化学制剂包括以下制剂
①乳剂:最普遍卤化银乳剂
②显影剂(包括静电复制文件用的显影剂)
③定影剂
④增厚剂及减薄剂
⑤调色剂
⑥去污渍剂
(4)除上述的规定外,本章还不包括
①可直接使用的印刷用已冲洗硬片,例如胶版归入品目84.42。
②完全采用光电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录制的声道软片(如采用机械蚀刻或磁性录制的)归入品目85.24
③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摄影或电影废碎料应归人品目71.12其他的摄影或电影的废碎料应根据构成材料归类,塑料归人品目39.15,纸、纸板归入品目47.07。
12、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
本章共25个品目,包括广泛的化学产品及相关工业产品,这产品在H.S目录中没有更具体的列名,而且除极少数商品外,他们均属于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混合物。
本章商品归类及归类要点:
(1)品目38.01的人造石墨包括普通品位的人造石墨,核品位人造石墨及浸渍或不渗透性人造石墨,也包括仅适于回收人造石墨用的废碎品及磨损物品。天然石墨归入品目25.04,有时被误称做“人造石墨”的甑碳(或气碳)归入品目27.04。
(2)对于经表面加工,表面抛光,切成特殊形状,经机床加工,钻孔,磨制等,或者制成成品的人造石墨及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如果用于非电气用途的通常归入品目68.18(例如,①滤器,圆盘,轴承,模子等);如果用于电气用途的则归入品目85.45,以无定型碳或天然石墨为基料经陶瓷般烧制的耐火材料应归入品目69.02或69.03。
(3)某些物质为使其适应某种用途(例如,脱色,吸附气体,催化,过滤等)而经过适当处理,使其表面结构改变后,即称为活性产品。活性产品的归类如下
①活性炭:3802.1000
②活性天然矿产品包括活性硅藻土,活性珍珠岩,活性粘土,活性铝土矿等,他们归入3802.9000
③活性化学品,若符合化学定义的按化学结构归入第28章,否则一般归入品目38.24。
④具有药物作用的活性炭归入品目30.03或30.04,零售包装的供汽车,冰箱等作除臭剂的活性炭归入品目33.07。
(4)品目38.05不包括松节油(3301.2990),松香油(3806.9000)
(5)品目38.07的植物沥青包括木沥青(木焦油沥青),松香沥青及硫酸盐沥青(又称妥尔油沥青)。从煤,泥煤,石油等制得的沥青及天然沥青归人第27章,硬脂沥青,羊毛脂沥青及甘油沥青归入品目15.22
(7)品目38.09包括通常用于纱线,织物,纸,纸板,皮革及类似材料的处理或整理剂,这些产品在HS目录其他品目中未具体列名。
(8)品目38.10金属表面酸洗剂不包括金属清洁剂(品目34.02)
金属及其他材料构成的焊粉及焊膏,除金属以外,必须含有非金属性质焊接用的辅助剂,不包括仅由金属粉末构成的焊粉,不论是否相互混合(应根据其成分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9)品目38.1l抗震剂,抗氧剂,防胶剂,粘度改良剂,防腐蚀剂及其他配制的添加剂是用于矿物油(包括原油,汽油,润滑油,其他矿物油)及与矿物油具有同样用途的液体(包括以醇类为基料的燃料,合成润滑剂)的制剂。
(11)品目38.13的已装药的灭火弹指的是装有灭火产品(不论是否混合)的玻璃或陶瓷的容器。它不需装入灭火器即可直接使用,将这些容器扔进焰火中心即破裂并释放出灭火剂。若通过拔插销,翻转或扳触发器等操作方法使用的灭火器,不论是否手提式,也不论是否已装药,均应归入品目84.24。
品目38.13包括即能直接装入灭火器轻质容器(如玻璃、金属片等制的容器)的混合产品及未混合产品(例如,四氯化碳、甲基溴、硫酸),但不包括其他形式具有灭火性质的未混合化学产品,归入第28、29章。
(12)品目38.16耐火的火泥、灰泥、混凝土是以陶渣、粉碎的石英岩等耐火材料为基本成分并含有添加粘合剂的制剂。非耐热的灰泥及混凝土归入品目38.24。
(13)进一步加工的品目38.18的货品应作为半导体元件归入品目85.4l。
(14)品目38.20不包括用于矿物油或与矿物油同样用途的其他液体的配制防冻剂及解冻剂,他们归入品目38.11。
和看编码书的注解差不多呢..不过也辛苦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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