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锂电池监管政策2026年起,这类锂电池进出口不再需要两用物项!
为了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 《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这份文件释放了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对于特定规格的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手续将大幅简化!
为了让大家第一时间吃透政策,关务尹主任为您梳理了核心要点,赶紧来看看吧

政策核心:不再视为“监控化学品”
此次调整的核心在于,对于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官方重新评估了其风险。
政策解读: 鉴于这类电池亚硫酰氯含量少、拆解困难、且难以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它们将不再被纳入“监控化学品”的管理范围。
具体优化措施(划重点)
根据新规,适用范围内的电池将享受以下“松绑”待遇:
1. 证件“免办”
● 不再需要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
● 不再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
2. 申报“如实报”
虽然证件免了,但申报不能含糊。
● 操作要求: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必须在报关单的“规格型号”栏中,如实申报单个电池或电池组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一张表看懂“管”与“不管”
为了方便大家区分,我们制作了这张对比表:
特别提醒
虽然针对“监控化学品”的管控放松了,但大家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两点:
1. 其他监管要求: 如果您的产品因为其他原因(如涉及环保、安全标准等)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含量是关键: 此次豁免严格限制在“单个”电池或电池组含量不超过1千克。如果是整批货物总量超过,但单个未超,适用新规;如果是单个超了,则必须按老办法严管。
新规将于 2026年1月1日 正式实施。
本文依据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海关及主管部门最终解释为准。
#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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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010-68205389,68205371
2.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010-65198069
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010-6519478
咨询热线:1378907228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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