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 | 再谈“零售成套”条件认定的重要性
“零售成套”这个商品归类专业用语,出现在《品目注释》介绍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二)确定商品基本特征的时候所提到的对由不同物品组合在一起时候所产生的归类定性问题。这句话说得有点长,大家可以多看两遍来理解。本文我们只就“零售的成套货品”如何正确理解之我的见解。今天的学习群讨论中,有些同学看得很清楚,有些则似乎有些茫然,被“零售成套”的三个充要条件所误导。其实也不能算是被之误导,准确来说应该是理解这三个条件过于“机械”,过于“表面”,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 一、“零售成套”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二是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包装在一起;三是包装的形式要适合直接销售给用户而不用重新包装。
三个条件的关键词是不同品目+某种需求、专门活动+销售包装。
二、三个条件如何应用当某种产品从表面上看有几种物品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可以用这三个条件去“套一套”,符合的就找“基本特征”归入一个编码,不符合就分开归类。
道理很简单,操作起来也不费事。但是为什么还是有些同学会归错呢?就我个人的体会,条件一和三都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空间有限,理解偏差也就较小。例如,5把一样的勺子,包装在一个礼品盒销售。符合条件三,不符合条件一。但是条件二就有点模糊了,或者说这样的描述会导致有些同学“有二心”,比如,5把勺子和一瓶沙拉酱包装成礼品盒销售。这个商品组合符合条件一,也符合条件三,但是从条件二来比对的时候,偏差就出现了。有同学理解成勺子和沙拉酱没有共同的“需求”或者“专门活动”,都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因而不符合条件二(作者赞成这样的理解);有些同学就理解为,包装在一起达到促销的目的,为了满足打折促销这一“专门活动”而组合在一起,满足条件二的“专门活动”(作者不赞成这样的理解)。以上第二种对于条件二的理解如果正确,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商场里打折促销花样繁多,为了销售,我们是不是都可以随意组合了吗,这样的“打折活动”如果符合归类意义上的“零售成套”,那岂不是乱了套了?出口商品的时候,有些商品如果涉证、涉检,我只要改变一下包装组合,就能轻松逃避监管了,这岂不成了一个大漏洞?三、三个条件应用的案例解析
所以,无论从注释的本意,还是从海关实际监管的角度来看,条件二的“满足某项需求”、“开展某项活动”应该理解为几项物品组合以后,能够达到某种共同的“需求”,为了开展某项共同的“活动”。例如,桶装泡面里面配了塑料叉子(39.24)、卤蛋(21.06),和面块(19.02)、调料(21.03)一起满足了整体作为“食品”的“需求”,因而属于“零售成套”,应跟面块一起归入19.02.再例如,五包泡面(19.02)为了促销,同一只瓷碗(69.11/69.12)一起包装在一起出售。这样的组合,表面上来看可以用碗来泡面,貌似满足“共同需求”,实则不然,袋装泡面有没有碗还是泡面,瓷碗吃完泡面还可以盛装其他东西,二者各自都有单独归类的理由,非要归入一个编码实在牵强。
主任提出来一个组合的礼品装,一只保温杯(96.17),一个笔记本(49.11),一支水笔(96.08),一只U盘(85.23),精美地装在一个礼品盒里,通俗地看成套零售没有问题,但是从归类角度的三个条件去理解,一下子就能分辨出他们应当分开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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