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决定 | 赶紧围观!2024年第一批归类决定(I)出台
2024年第一批归类决定出台了,一位师兄看到后,兴奋地发到学习群里分享,他是真爱学习,爱到那种掉头发的程度,我们都佩服他。(想要归类决定的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因此,我赶紧打开看看,并给他点了赞,然后假装认真学习一下,发篇文章顺便充充数。一看不要紧,除了看不太懂的化工品和机电产品外,其他我看懂了。对于我感兴趣的和理解的内容,跟各位报告如下:
一、碎干辣椒0904.2200具体状态:辣椒圈、辣椒丝、辣椒丁、辣椒粒商品描述:该商品为辣椒属植物果实(无论是否具有辛辣味)切成的辣椒圈、辣椒丝、辣椒丁、辣椒粒。生产工艺:辣椒清洗后,切成圈、丝、丁或粒等破碎形状,再进行干制后制成。归类决定:该商品为破碎的干辣椒,未超出《税则》子目0904.22“已磨”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0904.2200结论分析:根据产品的具体状态(圈、丝、丁、粒),归类决定认为这样的状态未超出《税则》子目0904.22“已磨”的商品范畴。这跟咱们通俗意义上的认知似乎有冲突:如果是已磨的,不就是粉了吗?明明是圈、丝、丁、粒,怎么就是没有超出“已磨”的范畴了呢。对《税则》有了解的朋友可能知道,我们的《税则》来自协调制度,协调制度的原始版本是用英文和法文书写的,中国引进之后需要翻译过来。学语言学的人知道,语言的翻译过程中是有语义损失的,或者说无法完全表达原意的这么一种情况。
既然造成了困扰,我们找来原文对比一下,也许更有助于理解。我们《税则》翻译的“已磨”,在引文版《注释》中对应的说法是“dried or crushed or ground”,直译过来就是“干燥、碾碎或磨碎”。这就和商品名称“破碎的干辣椒”对上了,这里的圈、丝、丁、粒,就是一种“破碎”状态,无论是“碾碎或者磨碎”,只要是呈现了这么一种“碎”的状态,就属于0904.22的范畴了。。所以,当我们有类似困惑的时候,不妨将中英文对照一下, 有时候就能找到理解问题的灵感。二、人工膝关节系统组件(股骨髁假体)9021.3100 商品描述:该商品为人工膝关节系统组件(股骨髁假体),属于人工膝关节系统的组成部分(由股骨髁假体和胫骨垫片组成),由符合行业标准《外科植入物-骨关节体锻、铸件 钴铬钼合金铸件》(YY 0117.3-2005)规定的铸造钴铬钼合金材料制成,作为骨水泥型膝关节假体使用,适用于膝关节置换。归类决定:参考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外科植入物-骨关节体锻、铸件 钴铬钼合金铸件》(YY 0117.3-2005),该商品为人造关节的组成部分,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9021.3100。归类分析:这个归类本身倒没什么好分析的,做成了用于替代人体某部分的关节,在《注释》里有明确的描述,归入这里名正言顺。但是,这么简单的归类,为什么还需要出归类决定?我理解的原因是,这个人造膝关节,是由几部分组成的一个系统,跟我们平时见到的整个一块的关节有区别,需要结合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外科植入物-骨关节体锻、铸件 钴铬钼合金铸件》(YY 0117.3-2005)来认定一下。而《注释》中是有对人造关节的具体描述的。这里也是在告诉我们,归类工作,需要考虑的细节很多,有时候仅凭归类总规则和归类决定、归类预裁定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还需要借助其他的各种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来界定,这些行业标准也是归类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 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免责声明 ▼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表内容,凡注明来源的,其版权均归属于原出处所有(未注明版权或者无法查证版权的,归属于网络搜集整理)。转载内容(音视频、文字内容等)只以分享关务合规及商品归类及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认同其观点及立场,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阅读者各位自行判断、自行负责。任何依照本公众号内容去指导自身企业运营活动实操的行为都属于企业自身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与本公众号无关。如认为本公众号内容涉及版权问题,请即刻与本公众号联系或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做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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