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决定 |最新的归类决定,来自WCO归类决定的中国化
归类决定 |最新的归类决定,来自WCO归类决定的中国化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发布了,很多自媒体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很好。经过几天的思考, 我也谈谈自己的想法,跟大家交流交流。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来谈谈归类决定的效力。
根据252号令,在我国关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包括来自《税则》《注释》及我国海关发布的归类决定和归类预裁定。归类决定是怎么来的呢?它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国产”的,也就是我国海关自主决定并发布的,在我国关境内天然有效,具有不可争辩、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跟海关解释归类问题的时候,你能搬出归类决定来,海关一般都会认可你,前提是你的商品描述是符合归类决定关于产品的描述哈。第二个途径就是“进口”的,也就是来自于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归类决定。经过我国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慎重考虑,或者是和主要贸易对象之间的相互协商,总之,各种原因吧,中国决定要承认WCO的归类决定了,就通过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昭告天下,WCO的这个决定我们认可了,除非被公告废除掉,这个归类决定就拥有了在归类届至高无上的地位了。我们来看看最近的发布的一份从WCO“归化”来的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这个公告,包含着以下几点信息:1.发布的依据是海关总署252号令,很多小伙伴不知道这个总署令,建议去好好读读,很有用;2.WCO的归类决定,在我国看来只是“商品归类意见”,在我国有需要时给予承认,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3.原来类似的商品归类决定通过公告的形式给宣告废除,结束使命。这次的公告,如果要废除,必须要有新的公告来废除才算数。这里放在一起说事,说明海关总署认为这两个归类决定描述的是同一种商品。原来的归类决定为什么会被废除呢?我们来做一番分析,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我通过表格的形式把新、老决定直接对比,也许能看出些端倪。表1 新的归类决定和公告废除的归类决定对比分析图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发现,Z2010-0006对商品的名称用的是“成分列举法”;W2023-25对商品的名称用的是”功能描述法“;Z2010-0006产品的主要成分为①1,1苯基苯乙烷60~80%;②苄基甲苯15~40%;③1,2苯基苯乙烷<5%;④二苯基甲烷<5%;⑤环氧化物<5%;;W2023-25对产品的成分描述为:①部分氢化的三联苯(CAS号:61788-32-7)(74~87%)、②部分氢化的四联苯及苯环数大于4的多联苯(CAS号:68956-74-1)(10~18%)及③三联苯(CAS号:26140-60-3)(3~8%)。对比来看,这两个归类决定描述的产品只不过名称不同,基本成分是一致的,作为变压器的绝缘油使用,主要起到导热降温的作用。同一个商品,新的归类决定推翻了之前的决定,而且从品目到子目都是彻底的推翻,那么这么做合理吗?推翻的理由站得住脚吗?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产品知识,不对产品有个通透的了解,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化工类产品尤其如此,本人是文科生,看到化学俩字,自己就先懵圈了,但是为了写这篇文章,还是硬着头皮找些资料看看,这种感觉相信文科生能共情。两个归类决定里所描述的商品名称实际上都是指的电容器绝缘油,最常见的就是油浸式变压器的绝缘油油浸式电力电容器主要使用的绝缘油的主要成分为单双苄基甲苯(m/dbt)、苯基二甲苯基乙烷(pxe)、苯基乙苯基乙烷(pepe)和mbt与二苯基乙烷的掺合油(sas-40)。从其制备方法来看,绝缘油是通过脱氢缩合得到聚苯混合物,而后经蒸馏去除混合物中残留的联苯和其他杂质,最后加氢制得,这一过程说明,绝缘油从本质上来讲是“混合物”,属于“部分氢化的三联苯(CAS号:61788-32-7)(74~87%)、部分氢化的四联苯及苯环数大于4的多联苯(CAS号:68956-74-1)(10~18%)及三联苯(CAS号:26140-60-3)(3~8%)”组成的混合物,这就超出了第27章的范围,第27章主要属于“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而实际上,这种油在蒸馏前经过了“脱氢缩合”,蒸馏后又有“加氢”的步骤。这样的成分和制作工艺,就超出了27章的范畴。既然不符合第27章,又属于化工产品的范畴,那就要考虑第38章的杂项化学产品了。对于化工产品混合物的兜底品目3824就完美解决了这个问题,3824说“快到我的碗里来”,它召唤的理由就是3824的品目注释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这种“导热液体”作为混合物制成的其他化学制品归入3824.99就显得更为合理了。当然,合不合理都是相对的,就是因为存在某些争议,才需要海关总署给出权威的结论来“定争止纷”。本文也只是对这一公告的归类决定的意图的揣摩,谈谈我的理解,有助于对同类产品的归类问题的解决。如果有朋友觉得说的不好或者不对的地方,可以私信或加微信探讨。
参考资料电容器绝缘油及其制备方法与流程 ,国知局 https://www.xjishu.com/zhuanli/43/202310576302.html 《品目注释》 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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