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关全面实施海运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
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对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等做出部署,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河北口岸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自2019年6月1日起,石家庄海关全面实施海运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
概
念
解
释
什么是出口提前申报?
企业在取得预配舱单信息后,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即可在货物的运输阶段提前申报,海关办理单证审核和税费征收等工作,货物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是海关为了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提高企业“获得感”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
实
施
范
围
出口货物发货人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运抵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均可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
实
施
内
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在货物备齐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场地)后,并在海关收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注
意
事
项
01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02
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后3日内全部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未按期运抵的,海关一律直接撤销报关单。
03
提前申报出口转关货物必须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场地),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未按期运抵的,海关一律直接撤销报关单。
04
对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海运大宗散装货物,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必须在申报后3日内装载完毕。超期未装载完毕的,除直属海关批准外,一律直接撤销报关单。
05
提前申报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场地)后,非查验货物因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原因无法自动放行的,由申报地海关按照规定做好单证放行工作,并通知物流监管部门做好实货放行工作。
石
关
寄
语
石家庄海关将以全面实施海运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为契机,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对海关业务改革的“获得感”,服务河北外向型经济发展。
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与综合业务处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邢兆洁
编辑/范飞
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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