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智慧海关建设推动中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近年来,数字技术驱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掀起了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经济浪潮,对以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基础的现行贸易制度框架提出新的挑战,也对海关维护国门安全、促进互联互通、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应全力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理念的实践转化,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在数字贸易领域引领合作共赢。
数字贸易发展新形势侵蚀传统贸易规则有效性
在全球数字经济不断扩张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的范畴拓展至服务的提供、数据的传输或者虚拟商品,全球价值链进入数字化的革新进程。国际贸易活动受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手段约束的程度越来越低。同时,新数字技术重新分配经济收益的能力越强,各国对数字贸易实施监管的意愿就越强,新型保护主义随之而来。
监管理念差异催生多样化数字贸易规则
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本地规则,不同国家间也签署了双边或多边规则。各国在数字贸易关键议题上的主要分歧对建立完善全球数字贸易制度框架产生了直接影响。从国际层面来看,尽管WTO框架下已规定一些相关条款,但由于《服务贸易协定》(GATS)诞生于互联网发展早期,对跨境数据流动可能的影响和隐患认识有限,规则还不够充分;从区域层面来看,双边或诸边协定在数据流动规则上正陷入碎片化。如CPTPP和USMCA采用“自由主义+例外条款”模式,即支持由行业驱动的多个利益攸关方进行共治的数字贸易框架。与此同时,以欧盟为代表的多项协定则采用在自由贸易与隐私保护等敏感领域监管之间寻求平衡的“干预主义”模式。
数字税、数字知识产权成为贸易谈判焦点
目前,全球性数字征税改革方案尚未达成广泛共识。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提出了数字服务税方案作为临时性补偿措施,以企业向“本土用户”提供某些数字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为课征对象的新税种。但美国对此持强烈反对立场,并先后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对数字产品贸易免征关税。此外,美国在其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积极助推其对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利益诉求,在多边层面谋求扩展适用符合自身诉求的知识产权规则,包括将“开放源代码禁令”扩充适用于除大众市场软件之外的基础设施软件,将“算法”“密钥”和“商业秘密”新增至“开放禁令”列表,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责任等。欧盟在2019年推出《数字版权指令》中则新增了“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特殊责任”以及“链接税”等条款,给主要数字经济国家带来较大影响。
跨境数字贸易影响现行海关监管体系
数字贸易估价征税难度较大
目前,WTO各成员国之间适用的海关估价规则主要建立在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必须具有“有形”特征的前提下,各种估价原则、方法和技术都针对产品的物理特征,解决有形商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在数字贸易环境下,大量交易以无形方式出现,这一前提将不复存在。在交易性质的归类上,数字产品和服务以虚拟数据形式存在,能够轻易复制和传输,难以确认交易的性质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在税收主体的确定上,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跨境交易通过线上开展,海关难以确定双方具体信息,难以进行海关监管和税收征管;在交易事实的确认上,由于数字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B2C或者C2C模式进行,大大减少中间环节,销售者容易修改电子交易记录,加大了海关确认交易事实的难度。
传统监管手段和信息技术不完全适应数字贸易监管
海关传统的监管主要以实物为载体,以物流为依托,在跨境通关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管和征收关税,但数字产品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可以完全不借助有形载体,在传输中无明显的国土地域限制和进出境环节,令海关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数字贸易“数字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让传统确定纳税主体的方法失去作用,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发票、交易记录等信息均有被篡改删除的可能,为确认交易和后续核查带来困难。此外,数字贸易正使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令贸易数据的统计变得更加复杂,难以有效判断国家间贸易与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
以智慧海关建设积极应对跨境数字贸易
逐步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的征税制度
目前海关征收关税的对象仅限于有实体的商品货物,因此有必要对数字贸易关税跨境征收系统的漏洞进行修复,对“货物”概念进行扩充解释,以保证数字贸易和传统贸易相对平等为原则推进建章立制工作。同时,逐步建立明确具体的数字贸易关税征管制度,将数字贸易的“无形商品”也纳入到税收征管体系中来,联合各部门为我国数字产品的国际贸易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渐进式探索开展数字产品海关监管
近年来,数字类产品通过网络跨境交易进境比例逐年提升,传统的实体介质进境的方式日渐式微,海关有必要依托“三智”合作理念积极应对新形势,如对数字产品中的文化产品研究制定相关海关准入制度,加强对其管理,渐进式探索开展数字产品海关监管工作。
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跨境数字交易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地域限制,对国与国之间交流合作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海关可加强与各国海关沟通协调,加强国际间“三智”合作,探索合作构建国际性的税收征管信息交流平台,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文 / 李凯扬
(作者单位:汕头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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