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 发表于 2023-7-22 17:15:56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34号令 )

海关总署第234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12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编辑、发布:代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34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