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签发首份原产地预裁定
海关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实施后,青岛海关关税处(化验中心)以推广实施原产地预裁定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切入点,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原产地预裁定工作顺利开展,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切实让企业享受改革红利。日前,青岛海关受理并签发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新西兰产矿泉水原产地预裁定,成为全国海关签发的首份基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的原产地预裁定。
什么是原产地预裁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作出预裁定,简称“原产地预裁定”。
对于适用非优惠贸易措施的货物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对适用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涉及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裁定。
对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
海关根据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对货物是否具备所申请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国或者伙伴方原产资格进行预裁定。
例如:
自泰国进口混合橡胶,商品HS编码为4002.80。
如果申请人仅想对该货物原产地提出预裁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中第20栏“申请类型”中勾选“原产地”,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等规定判定货物的具体原产国(地区)。
如果申请人想为今后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做准备,应当在第20栏“申请类型”中勾选“原产资格”,“适用协定”填报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海关将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等规定审核货物是否具备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泰国原产资格。
企业申请原产地预裁定能够享受什么便利
传统模式下,使用原产地证书通关的进出口企业,在贸易安排中需要经过原产地证书申请、原产地证书签发、原产地证书转交、原产地证书提交等环节,且均是“一批一证”,手续较为繁琐,在时效要求越来越高的国际贸易中常常出现原产地证书“赶不上”物流安排的情况。
原产地预裁定制度则是采用“一次裁定、三年有效”的模式,在实际货物进出口前由海关进行预裁定,通过程序“前推”来扩展原产地确定时空,达到企业充分便利与海关有效监管的“双赢”。
特别是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预裁定与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相结合,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替代向原产地签证机构申领证书的“传统模式”,省去证书申请、签发、转交、提交等一系列繁琐流程,使企业贸易和物流运作更具效率,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贸易便利化程度大大提升。
哪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能采用原产地预裁定+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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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陆续签订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和安排中,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和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均能采用基于原产地预裁定的“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
一张图看懂原产地预裁定流程
具体问题欢迎向青岛海关关税处(化验中心)或1236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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