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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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8年第10号
为落实国家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规范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张家港保税港区为江苏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试点企业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资质证明;
(二)试点企业与张家港保税港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协议;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海关采用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储平行进口汽车实施管理。
四、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时,仓储企业应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在进境备案清单备注栏内注明“平行进口汽车”。
五、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期限按照保税港区相关规定执行。
六、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改装。
本公告自2018年6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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