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有约∣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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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公职律师有约栏目,一起来听听金陵海关办公室副主任、公职律师刘娟谈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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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简介
法律性质
海关事务担保是海关为履行进出境监管职责, 允许进出境活动中的相对人以特定财产或信用来保障其权利实现或者义务履行。它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担保制度,既有契约平权性特点,又有强制性色彩,与传统的民事担保不同。
同样属于行政担保的还有税务机关的纳税担保、环境保护领域的保证金制度、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拘留担保制度等。
适用范围
1
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比如某票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尚未确定;报关单证尚未齐全;税款、滞报金尚未缴纳等,此时提前放行货物需要向海关缴纳担保。但未取得许可证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不得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2
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包括暂时进出境、租赁进口、过境货物、运输工具、保税业务等等,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担保以控制其税款和监管风险。
3
海关依法主动收取的担保
当发生纳税义务人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有违法嫌疑的货物无法或者不便扣留;未缴纳海关罚款的当事人申请出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等情形时,当事人负有海关法上的法定义务,应当主动缴纳担保。
两类特殊情况担保
1
免担保
通过海关验证稽查的高资信企业,连续两年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免担保提前放行货物或者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目前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待完善。
2
总担保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提供总担保后无需再逐票提交担保。目前海关实践中已开展的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总担保;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总担保;进出口税费网上支付总担保等。
立法完善
法律是不断完善的实践。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对于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今年海关总署计划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办法”,我们建议在《办法》中进一步扩大可作为担保的财产和权利范围、完善出口环节的担保操作程、让免担保和总担保制度发挥更大效用。
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法规处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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