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010077 发表于 2023-6-29 16:12:16

黄埔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黄埔海关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现将黄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黄埔海关辖区范围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立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为黄埔海关。

为方便企业就近办理手续,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所在地海关(黄埔海关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上述事项的咨询、受理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应当根据《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有关要求建设场所,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互联网访问地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办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黄埔海关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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