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早期收获(一)
带你了解中国-尼加拉瓜
自贸协定早期收获
(一)
2023
前言
经中尼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中尼自贸协定早期收获》)于2022年7月12日正式签署,于2023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关税减让
中方将对自尼方进口的服装、电缆、牛肉及杂碎、虾及虾仁、龙虾、海参、芸豆、花生、朗姆酒等产品自5月1日生效之日起立即取消进口关税。
尼方将对自中方进口的苗木、插花、大蒜、玉米及淀粉、冷冻蔬菜及制品、纺织配件以及部分塑料制品、橡胶轮胎和玩具等产品立即取消关税。
(详见下表,其中表中“A0”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完全取消,该类货物应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中国关税减让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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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准税率为中国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尼加拉瓜关税减让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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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准税率为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美洲进口税则最惠国关税税率。
原产地规则
第一部分 原产货物
《中尼自贸协定早期收获》下的原产货物,指的是:
(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一
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按照国际法及其国内法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二
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如果最终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具备中国或尼加拉瓜原产资格,那么最终货物也将具备中国或尼加拉瓜原产资格。
三
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特定规则》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部分税则号列货物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包括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
是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在协调制度(HS)一定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在《中尼自贸协定早期收获》的《特定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两位数字改变)和品目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四位数字改变)。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区域价值成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计算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定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在《办法》第五条进行了规定,如下。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当为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 原产地补充规则
除了确定原产货物的主规则外,《办法》还规定了一些补充规则,包括微小含量、累积、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间接材料、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成套货物;此外还有一些约束性补充规则,例如直接运输、微小加工或处理。
直接运输规则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除转换运输工具外,符合下列条件:
1. 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 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 临时储存不超过180天;
4. 货物未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5. 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累积规则
原产于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微小加工或处理
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将零件简单组装成完整成品,或者将产品拆卸成零件;
(三)为销售或者展示目的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再包装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及磨光操作;
(八)谷物及大米的脱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抛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包装操作;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简单混合货物,不论是否有不同种类;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未实质上改变货物的特性;
(十七)仅为便于港口装卸而进行的处理。
来源:转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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