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010077 发表于 2023-2-15 21:20:04

广州海关严管芬太尼类物质走私!

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标志着我国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什么叫做芬太尼类物质?

芬太尼属于列管的麻醉药品,是一种强效镇痛剂,效果能达到吗啡的几十倍。

而通过对芬太尼的分子结构进行修饰,形成的符合“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等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称为芬太尼类物质,芬太尼类物质通常具有与芬太尼相似的作用。



为什么要将芬太尼类物质

列入管制?

芬太尼类药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也称新精神活性物质。

芬太尼本来是用于临床对病人的镇痛和麻醉,但是由于其可以激活人体内的阿片受体(主要是μ1、μ2和δ受体),而具有欣快和舒适刺激作用。

但是,当芬太尼这类外源性快乐物质进入人体后,就会让内源性快乐物质失去竞争力,导致人们因依赖而成瘾。当芬太尼过量时,首先会让人嗜睡、困惑和恶心,此后是上瘾、低血压,最后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芬太尼类物质的滥用已经成了一个世界性的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欧美国家已出现大量滥用芬太尼类物质致死案例。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它从医疗用药可以简单跨界为毒品。

芬太尼类物质可以人工合成,而且工序较为简单,药效却是海洛因、吗啡的50-100倍,价格又比海洛因低,而且用量小见效极快,比海洛因更容易运输,因此成为新一代的毒品之王。

打击芬太尼类物质,

海关采取了什么措施?

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芬太尼属强效麻醉性镇痛药,药理作用与吗啡类似,在我国一直属于严管严控的商品。芬太尼类物质的海关税则号列除部分注射液归入3004项下外,其余大部分归于2933及2934项下,其货物进出口海关凭主管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进行验放。

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

一直以来,海关高度重视打击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走私违法活动。以广州海关为例,2015年至今,该关共查获20.03948千克芬太尼类物质。2017年3月1日,呋喃芬太尼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17年8月29日,广州海关从一件自广州寄往瑞典的出口邮包中发现列管新型精神活性物质αPVP,净重234.92克。后经立案侦办扩线在深圳某货代公司查扣该寄件人新寄出的14个邮包,内夹藏疑似新精神活性物质共计净重6256.24克,经检测,在其中三个包裹内检测出芬太尼,共计净重11.48克。随后,广州海关缉私局立即联合深圳海关缉私局、深圳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开展上述抓捕行动,成功侦破该案。

积极参与国际禁毒合作

在总署缉私局、广东分署缉私局的组织协调下,广州海关缉私部门主动拓展与境外执法机构的禁毒合作。2017年,广州海关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警方、禁毒等执法部门进行业务交流和培训研讨5次,交换情报信息、线索3份。

2019年以来,广州海关就3宗涉毒案件展开国际执法合作,与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交换涉毒情报信息、线索13条。2018年下半年至今,美国国会助手代表团、美国司法部代表团及美国国会众议院助手团分别来访广州海关,对中美打击贩卖毒品(特别是鸦片类药品,主要针对芬太尼)和跨国犯罪执法合作情况进行交流,广州海关严格按照外交、外事工作规定要求和流程,积极推动中美两国共同打击贩卖毒品和跨国犯罪执法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强芬太尼类物质快速检验鉴定工作

▲ 紧盯境内外新型毒品滥用态势,率先开展包括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监管、鉴别工作,自2014年开始拦截鉴别包括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深入研究该类物质,及时上报数据至国家毒品实验室,为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 主动服务加强现场查缉能力,一方面积极探寻快速鉴别技术,解决现场快速检测手段不足的问题,提高邮件、快件等监管业务现场对芬太尼类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查缉能力。通过一系列测试,新研发的针对毒品的便携式拉曼光谱仪能够对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有较好的快速鉴别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培训及信息发布的方式,将最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知识及管制情况及时传达给业务现场,不断跟进新精神活性物质发展状况。

▲ 不断提高实验室技术能力,适应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形势需求。通过持续的积累和研究,实验室能够鉴定包括25种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具体列管的所有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时更新标准品库,持续提高芬太尼类物质鉴定能力。



供稿:缉私局

协审:行邮处

原文作者: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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