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45 发表于 2022-9-2 22:27:06

【政策】海关总署2014年第65、6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报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报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报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报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报关作业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海关)启用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方式;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用该报关方式。

二、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方式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长三角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报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报关方式。

三、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四、长三角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长三角地区海关互认通用。

五、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

八、长三角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九、长三角地区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报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报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报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以下简称广东地区海关)启动区域报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报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广东地区海关报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广东地区报关作业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广东地区空运、海运口岸启用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方式;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陆路口岸启用此报关方式。

二、广东地区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方式适用于广东地区企业在广东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广东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报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报关方式。

三、取消广东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广东地区“一地注册、省内报关”。报关企业在广东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广东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四、广东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广东地区海关互认通用。

五、广东地区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广东地区海关区域报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广东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八、广东地区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报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9日

读后分享:

☆点右上角→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快速关注:

☆点右上角→查看公众号→关注

☆或点标题下→中国海关杂志→关注

☆搜微信号→ccmagazine→关注

☆投稿→zhuwei2252@hotmail.com


原文作者:中国海关杂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政策】海关总署2014年第65、6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