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关关于优化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的通知
辖区企业: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优化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流程,石家庄海关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关区范围内进行应用推广试点工作。
一、目的
为解决空运进口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等高新技术货物,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问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口企业货物,进口口岸为北京、天津、沈阳、上海、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城市航空口岸的,实施口岸和目的地两段布控处置。除必须在口岸执行的布控查验指令外,对于命中口岸布控指令的货物,在外形查验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可根据原查验要求变更为目的地查验。
二、申请条件
(一)适用企业范围:
1. 企业注册地在石家庄关区范围内;
2. 企业类型为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或物流企业;
3. 企业信用等级为海关的非失信企业;
4. 近三年年度查验查获率不高于本关区平均查获率;
5. 2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6. 2年内无滞纳税款情形;
7. 2年无一般行政立案及海关处罚情形;
8. 2年内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适用货物范围
进口的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企业进口目的地与注册地在同一关区范围内。
(三)指令范围
除必须在口岸执行的布控查验指令外。
三、申请流程
(一)企业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或物流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企业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报关查验情况等);
2. 企业资质材料(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
3. 地方政府推荐意见;
4. 货物清单(商品名称、HS编码、无法在口岸拆包查验的理由、主要进口口岸和申报口岸等);
5.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注册地隶属海关初步审核。注册地隶属海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随附相关资料报注册地直属海关风控部门。
(三)注册地直属海关风险评估。注册地直属海关风控部门牵头,会同本关综合、监管、企管、稽查、缉私等部门及相关业务现场对企业申请开展风险评估,并应征求货物入境地海关的意见。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专属配套贸易或物流企业分属不同关区的,还应征求相关海关的意见。入境地海关和相关海关应予配合。
(四)总署备案。注册地直属海关风控部门将通过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向风险司报备,风险司审核后,由注册地直属海关风控部门将备案信息通报各相关单位。
对已备案企业提出的调整备案货物申请,均按照事前风险评估备案程序重新进行货物信息备案。
四、其他要求
备案登记清单原则上每季度调整更新1次。试点备案货物如有调整,相关企业应按照事前风险评估备案程序重新进行货物信息备案。
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石家庄海关
2021年11月28日
供稿:石家庄海关风险防控分局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邢兆洁
编辑/王晔
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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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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