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在报关监管方式的不同代码有如下这些:0110 一般贸易(这是我们最常见的方式)
0615 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一种)
0715 进料非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一种)
1210 跨境保税出口
9610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9710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9810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
1039 市场采购
先来看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B2C,“9610”)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即B2C的出口业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该监管方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一般出口流程为境内打包→货物运抵理货→装配配送→向海关申报。
二、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非零售(B2B,"9710""9810")出口企业?
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2020年9月1日,海关总署新增上海、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至此,我国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已扩容至22家。
跨境电商B2B出口非零售企业,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按照经营模式分为两种模式:直接出口“9710”和出口海外仓“9810”,其中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代码“9710”,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海外仓监管的9810方式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三、什么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现分别总结一下退税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B2C,“9610”方式)企业出口能退税吗?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或免税?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注:从以上规定来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如果想退税,必须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外贸企业的,同样要取得符合规定的进货凭证才可以退税,这与一般贸易并无不同。如果不能取得报关单,或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一般都是只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而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注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报关单的取得方式比较特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由于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时间要晚于传统模式,报关单上传申报工作也比传统模式要复杂。
(二)、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情况
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注意1●为上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除了上述退税政策,还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
答案:综试区内出口企业可以享受“无票免税”政策(注:此政策为综试区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2)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注意2●上述没有进货凭证可以免税的政策,仅适用于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小追加】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情况(注:此政策也仅为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可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前面说的都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那么跨境电子商务非零售出口企业呢?
二、跨境电子商务(B2C,“9710”、“9810”方式)非零售出口企业出口能退税吗?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或免税?
目前,跨境电商“9710”、“9810”出口退税暂时没有单独的政策文件,可参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办理出口退税。
同样,目前跨境电商“9710”、“9810”同样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好消息是各地税务机关正在积极促进跨境电商“9810”非零售出口的退税。(至于“9710”因为是直接出口海外企业,与一般贸易完全类似,因此并无特殊。比较困难的是“9810”先出口至海外仓模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其出口时并未实现销售。出口到海外仓后,这类货物主要有两种销售模式:一是在电商线上平台零售;二是跟传统贸易一样销售,线下签订销售合同或者线上平台形成交易订单。所以如何确实真实的出口信息成为难题) 取消出口退税 收藏备用 转发了 转发了 转发了 转发了 转发了 转发了 转发了 非常实用的总结,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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