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6919625 发表于 2021-10-15 19:46:51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二三事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整合,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实现出口退税“加速度”,出口退税新系统陆续在全国上线。出口退税是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有关出口退税的基础详解,我们的小编们之前已做了许多详解,本篇不做赘述,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一下以下文章:
出口退税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没你想的那么难(政策篇)
本篇主要是带大家看一下新版退税系统上线后遇到的一些疑点问题。
在申报自检的时候会有一些疑点反馈,这些疑点反馈需要根据不同的级别做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疑点级别为错误的,代表此疑点不可挑过,需要处理后才能申报成功;疑点级别为警告的,代表此疑点可以挑过,可以在申报成功后依照税务局的要求补交相关资料。



疑点一、企业未申报同属期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级别:错误)
由于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免、抵、退”的管理办法,退税申报时需要与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而且在利用退税软件生成汇总表时,需要在计算汇总表界面填写当期增值税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表不得抵扣累计金额,这些数字都是来源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此,在进行退税申报前,需要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退税时填写的所属期,应与申报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一致,而且生产企业每个月只能申报审核通过一批数据。此处说个题外话,以前如果遇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错误的时候,我们是可以去税务局做更正申报,但是目前小编遇到的几次要做更正申报的事项时发现,如果企业是出口退税企业,在税务局接受退税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是无法再更正纳税申报表的。



疑点二、手(账)册号已完成核销,请按照对应的实际分配率填报(级别: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以往的做法,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但是在出口退税新系统上线的第一个申报期,小编就遇到了有关手册核销分配率并不是全部按照综合实际分配率来填写的,需要根据企业申报的手(账)册号、出口日期来判断是按照综合实际分配率还是按照手册对应的单独分配率来填写。如果出口日期超过了海关的核销周期,则按照综合的实际分配率填写,如果出口日期在海关的核销周期内,则按照手册单独的分配率来填写。
疑点三、首次申报跨大类退税,且未申报视同自产(级别:警告)
这个疑点是警告级别的,属于常规提醒,如果出口商品是企业自产货物,可以直接申报,申报后税务局有可能会让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具备生产此产品生产能力的资料;如果出口商品属于生产企业外购的,但是符合视同自产的货物,则也可以申请退税,需要在申报时选择对应的视同自产代码,并且准备好税务局要求的视同自产所需提供的资料,待税务局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企业提供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简单介绍企业基本情况(300字以下),填写《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核查情况表》。
2、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如:厂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3、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如:固定资产清册等)
4、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如:一个月的职工名单及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名单及社保缴纳记录等)
5、生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工艺流程、厂房生产照片等)
6、一套完整的单证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报关单、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收汇水单等)
7、如果申报出口退税为视同自产货物写情况说明。



疑点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剩余数量小于企业申报出口数量,其已申报退税(0.0)代理(0.0)退运(0.0)(级别:警告)
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有多个,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成交计量单位(申报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需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转换后的单位及数量,同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对于此疑点我们需要自查申报单位是否与报关单中计量单位一致,如果申报单位与法定单位一致,一般是没有疑点,如果申报单位与第二单位一致,则可能会产生此疑点,此时可提供报关单及情况说明与税务沟通直接带疑点申报,也可以手工修改计量转换后的正确单位及数量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五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在开票的时候需要注意计量单位的选择。
疑点五、申报的出口日期与海关电子信息中的不一致。(级别:错误)
此疑点多数是企业申报出口日期录入错误,可根据正确的出口日期重新录入并自检。
疑点六、退税率为零的特殊商品的处理。(级别:错误)
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除了“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的货物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征多少退多少,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但在我们申请退税时会遇到一些商品退税率为0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该如何处理呢?
退税率为零包括两种情况:
1、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
2、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
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到底是按照视同内销申报还是按免税申报?这需要通过查看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进行区分,“特殊商品标识”显示1,则是禁止出口或不予退税,需视同内销征税,“特殊商品标识”显示2,则表明需进行免税申报。查询时,报关单出口日期应在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间,终止日期为2100-12-31为最新编码。



随着新版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正式上线,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在适应新版系统带来的各种变化,不同地区的税务局有不同的要求,在遇到疑点问题时企业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END-


作者介绍:
侯旋旋
Email: xxhou@zhcpa.cn
中汇苏州财务团队成员。一个一装淑女就会被认为没吃药的有病女神~经,常“二”神附体。爱好和平,向往佛系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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