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生效,海关再释政策红利
2020年1月起,海关总署在天津、上海、南京、厦门、青岛、济南、深圳、广州、江门等9个海关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旨在促进同集团内加工贸易企业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资源共享,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企业借助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更好地面对国际国内市场。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的意义?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突破了以单一合同或单一企业为单元的传统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将同一集团内的企业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促进了保税料件在集团企业间的自由流通,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合理调配资源、安排生产,实现一体化运作,对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使企业获得改革红利。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税料件自由流转,确保供应链稳定。改革打破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仅限于企业自用的限制,允许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跨企业流转、跨企业存放,有效解决集团内企业供应链紧张的痛点。
二是便利不作价设备流转,提高生产效率。改革中允许不作价设备通过结转方式在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有力提升了不作价设备的利用效率。
三是外发加工手续简化,减轻企业负担。改革中允许集团内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充分发挥企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同时全工序外发免收担保金直接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四是放宽料件串换限制,助力企业融入双循环。疫情期间,部分企业保税料件短缺,改革中放宽了对来料加工料件串换限制。企业在取得料件所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可采购符合监管要求的国产料件代替生产,在保障生产连续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国产料件的使用率。
截至目前,已有20个海关开展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共有63家企业集团的184家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开展保税料件及不作价设备结转、外发加工、料件串换、货物自主存放等业务1.3万票,参与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2066.9亿元,减免保证金(保函)约8.6亿元,节省企业物流、报关等费用3298.4万元。
对于公告我们给予大家解读如下:
一、什么样子的企业适合“集团企业加工贸易监管”方式?
符合“集团企业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集团企业加工贸易监管”方式有哪些好处?
(A)整个集团可以采用一本加工贸易账(手)册。
(B)成员之间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流转更为方便。只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做好标注。
(C)成员之间的符合条件的“料件串换”可以自由进行,不受限制。
(D)成员间外发加工关业务更灵活,不再需要向海关备案。
(E)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运回外发加工的委托方成员。
三、如何办理保税料件在集团内流转业务?
同一集团不同手(账)册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A)保税料件以余料结转方式进行流转的,转出、转入企业按照“余料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
(B)保税料件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行流转的,由转出企业将有关货物另行在其手(账)册中作为“成品”备案,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与对应料件保持一致,单耗构成仅为对应料件且净耗为1、损耗为0,规格型号栏注明“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对应料件序号××”。该成品项为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专用。转入企业按现行规定在其手(账)册中进行料件备案。
转入、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报关单,双方单证中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法定数量等商品信息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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