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验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二、定义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处理单位)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三、核准类别
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G类共七大类别。
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E类:热处理;
F类:辐照处理;
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单位可以申请从事一类或者多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疫处理人员;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五、申请材料
1
首次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2
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3
延续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4
注销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以上申请材料下载网址(以济南海关为例):
http://jinan.customs.gov.cn/jinan_customs/500368/2788764
/2788767/2894049/index.html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七、办理时限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 - - E N D - - -
转载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原文作者:西安海关1236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