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6104510 发表于 2021-9-28 21:53:46

未报检擅自出口危险化学品合计货值130多万,会被如何处罚?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时,部分货物是食品,其中一种出口食品的重量少报了,会有问题吗?
答:如经查实,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该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贵司少报出口食品重量,致使部分食品未经检验,导致部分出口食品未报检,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H海关申报出口30%丙草胺乳油31520千克,申报CIF总价148800美元,报关单号为4380202100000XXXX1。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向H海关申报出口330克/升二甲戊灵乳油15600千克,申报CIF总价57600美元,报关单号为4380202100000XXXX2。经查,上述实际出口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上述两票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货物价值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301617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未依法将出口危险化学品报经海关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4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19日向H海关申报出口的30%丙草胺乳油31520千克、330克/升二甲戊灵乳油15600千克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1款之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因此,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出口上述货物,构成违法。H海关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未报检擅自出口危险化学品合计货值130多万,会被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