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个海关工作纲领
从一八四二年鸦片战争失败到一九四九年的一百多年中,帝国主义者夺取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他们用武装力量及奴役式的条约,以极低的关税甚至免除关税输入商品和输出廉价原料,借此绞杀和阻碍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为了对其奴役性的条约或掠夺性的借款取得赔款与债息的担保,他们又从一八五三年起长期把持中国海关的管理权。海关主要负责人员由英美人担任,在全国海关用英语办事行文。他们掌握中国海关大权后,又继续扩大损害中国的主权,将保证航运安全和巡卫国境海岸等与海关无关的职务,也揽入海关的管理范围内,为他们的侵略行径服务。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彻底结束了这种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是进入大城市的时候所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贯彻这一方针,在一九五〇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上通过并经周恩来总理签发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关于海关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政务院的“决定”在揭露帝国主义侵犯中国关税自主权和海关管理权的罪行之后,强调海关工作与对外贸易工作所进行的监督及管制,在恢复与发展新中国经济方面应起重要作用。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及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中国海关应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所有和海关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均应由海关移交给其他有关机关。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政务院的“决定”明确了以下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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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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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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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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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下列各项与海关无关的职务:
★1★
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象报导等助航设备的职务,连同其工作人员、物资器材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务局。
★2★
巡卫国境海岸的职务及武装舰艇,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但为了便于海关执行职务及在口岸上进行缉私工作所必需的一些小型船艇在外。
责成海关总署与交通部、公安部共同商讨移交上述工作及其人员、物资的办法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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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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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未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一九四八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一九三四年的出口税则(一九四五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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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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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派代表一人任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财政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农业部、交通部、食品工业部、邮电部及海关总署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并规定该委员会必须在一九五〇年八月一日以前完成制定海关税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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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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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海关税则,应体现下列各项基本原则;
★1★
在国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品,于进口同样的这些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我国同样货物的成本间之差额,以保护国家民族生产。
★2★
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订征更高的税率。
★3★
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4★
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入,免征或减征关税。
★5★
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正常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
★6★
为了发展我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国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制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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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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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法规,确定海关的组织、权限与职责等,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应于一九五〇年七月一日前将海关法规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核。
政务院的上述“决定”于一九五〇年三月七日由新华通讯社对外公布。同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署长孔原发布第二十二号通令,指出这个“决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总方针政策,对于如何实现海关的根本变革和建设人民海关,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指示。要求总署及各地海关认真遵照执行,并在全体关员中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此后,新中国海关的组建工作在这个“决定”和其他有关指令的导引下顺利开展,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
编辑: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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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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