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854 发表于 2021-9-9 18:13:31

报关时,品牌信息报错了,要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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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时,品牌信息报错了,要不要紧?
问:我公司委托一家报关公司办理一票货物的进口手续过程中,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报给报关代理公司的品牌信息输入错误了,请问我公司会因此被海关处罚吗?
答:有可能会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第七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是重要的申报要素,贵司有义务准确申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将货物品牌信息报错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对方购买50000个容量为32G无品牌,无型号集成电路芯片(存储器),合同金额46万美元。2019年6月3日,当事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的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货物(运单号:7844XXXX383-AH190XXXX,货物价值315万元人民币,报关单号为95072019XXXX100XX)。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将相同容量,品牌为Micron(美光),型号为MT29F256G08CBCBBJ4XXX的集成电路芯片发货给当事人。当事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某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核对货物品牌型号,依旧按照原合同约定报关,2019年6月3日该批货物入境,2019年6月10日和7月2日,J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两次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集成电路芯片(存储器)50000个,32G,品牌全部为Micron牌,型号全部为MT29F256G08CBCBBJ4XXX,申报的商品品牌型号与实际货物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装箱单、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照片、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J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的是50000个容量为32G无品牌,无型号集成电路芯片(存储器),当事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的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货物,而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将相同容量,品牌为Micron(美光),型号为MT29F256G08CBCBBJ4XXX的集成电路芯片发货给当事人,两次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集成电路芯片(存储器)50000个,32G,品牌全部为Micron牌,型号全部为MT29F256G08CBCBBJ4XXX,申报的商品品牌型号与实际货物不符。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的当事人1年内又实施了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上述,J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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