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发表于 2021-9-6 13:07:20

退运货物怎样处理?该注意些什么?



一、退运概念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简而言之即各种返修,重工类不符合要求的,大致等于废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暑令第124号)
三、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以上等等请仔细甄别区分!
四、需要提交的单证(可供参考)
1.《退运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载货清单目前海关基本不用了)
4.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其实就是必须是中检公司的)
PS:124中明确规定: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因此个人建议:安全起见,找中检,或者征求当地海关意见。
当然部分关区也是认可境外的SGS之类的。
5.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6.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7.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五、其他说明事项
1.退运进口货物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退运出口货物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3.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退运货物”(4561);
4.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写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内填写退运原因;
5.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其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填报“全免”;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征免性质填报“一般征税”(101),征免规定填报“照章”;
6.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进(出)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
7.退运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填报“中国”(142);
8.以下退运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出口关税: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 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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