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主动披露政策问答
我们一起来主动披露一起享受政策红利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问答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已出台并执行一段时间,但仍有企业对主动披露相关政策不甚了解,下面我们通过问答的方式来学习一下。
Q&A
一、引入主动披露相关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中增加了关于主动披露的相关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引入主动披露是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的一项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自海关总署启动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
Q&A
二、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披露?
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主动披露: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Q&A
三、主动披露是如何进行的?
主动披露工作分为企业递交报告、海关受理、海关核实、海关处置等4个环节:
1.企业自查并填报主动披露报告向海关递交,同时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2.海关接收、核对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内容进行核实;
4.海关根据核实情况进行相应处置。
Q&A
四、主动披露的递交方式有哪些?
企业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方式有两种:
一是到可以接收主动披露的海关当面递交书面资料;
二是在 “互联网+海关”平台线上提交资料。
Q&A
五、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有哪些政策红利?
(一)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涉税违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海关对企业稽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一)一般贸易类
1.价格申报不实;
2.不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如漏报运保费等;
3.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如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4.漏报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如漏报应税佣金和经纪费、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等。
5.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6.数量等申报不实。
(二)加工贸易类
1.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申报不实;
2.擅自外发加工;
3.擅自交付;
4.擅自处置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
5.擅自串换保税料件;
6.保税料件无正当理由短少。
(三)减免税货物类
1.不符合减免税审批条件;
2.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3.擅自销售、转让、抵押、质押减免税货物。
(四)检验检疫类
1.商检类: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2.动植检类: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合;
3.食品类: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4.认证认可类: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进口。
(五)企业管理类
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账簿单证设置类
未按海关稽查条例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册。
转载“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原文作者:西安海关1236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