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
近日,宁波税务稽查部门联合公安、海关、人民银行成功破获“6·10”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案,抓捕犯罪嫌疑人7人。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吴某投资成立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IC芯片、智能电子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光电产品,国内贸易、国内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郑某在入股前,吴某邀请其到B公司考察,效仿其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获利。郑某入股后双方约定了分工,由吴某负责生产和销售,郑某负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资金回流。A公司以低价购买电子原材料,但高价虚开增值税发票,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以出口的方式再提高价格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事虚开增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该案涉及全国14个省市,涉案金额27.73亿元,已认定处理出口退税款4348.18万元。
案件经过:
本案中,吴某和郑某实施了接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具体如下:
1、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8年、2019年,吴某以购买软件的名义,分别向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然后通过签订虚假的订购合同,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多家公司支付发票金额5%-6%的购票费用,这些公司向吴某所在的A公司开具近170份增值税票,A公司收到发票后向税务局进行认证。
2、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9年,吴某向D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双方以销售电流检测控制机器的名义,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外贸出口代理协议,A公司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了11份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1164240元,税额160584.84元。D公司接受发票后向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退税额160584.84元。
法院观点:
吴某、郑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接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税评析: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介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虚开一直为稽查重点
据统计,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公布了24起涉税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虚开发票的案例有22起,涉案金额超640亿元,涉及汽车销售、软件产品生产、出口商贸、煤炭等行业。案件基本都与开票方有关,相关企业主要存在交易真实性存疑,或利用个人客户不需要发票的特点,将销售收入打入个人账户形成票货分离,进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
建议开票企业应充分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和刑事风险,不能因为下游企业许诺好处,就不顾真实业务情况随意虚开。在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下游企业是否为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双方是否签订了完备的业务合同。如果下游企业让第三方代付款项,应取得下游企业的代付款说明,以证明支付的真实性。
3、切勿违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部分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案。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发现,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追缴相应税款,并征收滞纳金。
根据涉嫌的刑事罪名,企业及相关人员将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如果涉嫌虚开发票罪,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能面临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涉嫌逃税罪,则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企业应该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并合理分摊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如果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归集生产成本,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准确核算不同的软件、硬件生产成本。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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