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涉及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掺水使用时可以节油百分之二十以上为骗取购货方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先后向多家单位销售重油膨化剂100余顿,违法所得近400万元。经查,甲所在公司所销售产品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热值低,发热量随着掺水量的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无节油效果。此外,司法机关还查明:甲开办的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曾经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120万元。
法
问题:
(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分析: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所有的伪劣产品,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重油膨化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达到其承诺的使用性能,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没达到其承诺的基本使用性能,应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有欺骗的成分在,但是有基本的交易事实,并且其所销售的产品有一定的发热量,所以从本质上看与诈骗罪中虚构交易事实、骗取财物的特征并不完全符合,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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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款120万元。在这120万元中,50万元属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其余70万元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此二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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