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 发表于 2021-8-17 20:22:18

皇岗海关查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9吨 律师称甲苯超过40%需办许可证

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皇岗海关在货运入境渠道查获易制毒危险化学品9吨。目前,该案已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海关查验发现,该批申报为进口离型剂的货物,其甲苯含量超过40%,且企业无法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甲苯易燃易爆,有刺激性气味,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
1、甲苯(HSCODE 2902300000) 属于2021年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时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何谓混合物?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定“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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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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