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账目不清会被海关处罚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们是一家进出口集团管理公司,想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请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在类型上,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经申请、许可、验收合格等程序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因此,贵司申请出口监管仓库,依法应当满足以上条件。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8日,L海关对当事人某实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Y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库存商品检查,发现仓库所存货物账目不清,具体如下:根据L海关《货物检查情况表》反映,当日仓库实际存放货物为:1、G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玩具配件共456973个及696250片;2、M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玩具共269087套;3、T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木制积木零件共4029500粒。其中,G公司货物存放于2号仓库,M公司货物存放于2号仓库二楼,T公司货物存放于3号仓库二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Y保税仓入库情况(2021年4月)》记录,5月8日时该公司账册中显示库存货物为:1、M公司玩具268907套(箱);2、N国际贸易品有限公司木制玩具20000套;3、T公司玩具366294套。经比对,当事人公司所经营的Y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账册记录数据与仓库实际存放货物数据不一致,存在货物账目不清的情况。以上行为有稽查部门核查工作记录(含货物检查情况表、入库情况表)复印件、仓储协议书、存储货物企业情况说明及存储货物清单、存储货物数据对照表、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 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当事人所经营的Y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账目不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账目不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L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这里的海关监管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对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内所存货物的监管,上述货物尽管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依然是海关监管货物;一个层面是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比较而言,由于相关货物作为出口货物,其主要的出口手续已经办结,后一个层面通过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维持良好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秩序更为重要。在出口监管仓库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海关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本案中,经L海关核查比对,当事人公司所经营的Y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账册记录数据与仓库实际存放货物数据不一致,存在货物账目不清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L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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