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商品使用木托盘能免除报检义务?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们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其中部分货物使用了木质包装,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向海关申报,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可能会被处罚。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贵司出口的部分货物使用木质包装而未办理IPPC标识的,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海关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7月23日,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D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共1项,工业打印机配件:支撑板,11830个,商品编码8443999090,货值159113.5美元。报关单号534820210480XXXX06,柜号ZIMU30XXXX7。2021年7月24日,经查验发现异常:14个木托盘未申报且无IPPC标识。其余未见异常。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摄制物证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编号:5348202104800XXXX6),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查问笔录》及合同、发票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D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跨境电商作为新型业态,近几年来发展迅猛,相关贸易环节享有多种便利措施。在海关监管方面,主要集中在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等方面。尽管如此,如跨境电商所涉及的商品或运输包装涉及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相应的企业仍需要接受检验检疫。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前引案例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其中使用的14个木托盘未申报且无IPPC标识,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违法行为。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案例中的当事人使用木托盘需加施IPPC标识并依法报检。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D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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