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报关后补交可以吗?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们公司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后,其中部分货物被海关调查认为应当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请问这个证如何办理?我们公司违法吗?
答: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实施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4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 第34号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实施方面,具体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贵司出口所述货物应当提前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提交,如未提前办理并提交,构成违法,海关可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P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木板(水曲柳)800千克,总价:EXW646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151XXXX。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出口货物需提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但当事人未提供。案发后,当事人提交了上述证明。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水曲柳原木,商品编码4403995000,监管条件为EF,出口水曲柳原木需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本案中,当事人向P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木板(水曲柳),需提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未提供的,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未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案发后补交上述证明,并不能免除处罚。据此,P海关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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