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18888 发表于 2021-8-4 22:57:17

【证据规格3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主要包括: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发票监制章,伪造发票的印刷、复制设备、印刷胶片等;


(2)相关的证人证言。主要包括: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是否明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是违法行为,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包括:伪造的发票,印刷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


(2)非法制造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如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及其他专用品等;


(3)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等;对擅自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收集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并与其实际生产的发票及防伪专用品进行核对,查清超量、超范围生产的数量,并对相关的印刷设备、工具等物证拍照固定;


(4)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6)涉案共犯、知情人、目击人等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事实及具体过程;


(7)如果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8)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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