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的动机、目的;
3、如何取得开票单位的发票、具体的联系人、支付的开票费、手续费情况;
4、如何与受票单位商量开票事宜、具体的联系人、收取开票费、手续费情况;
5、作案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6、所虚开的具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从中非法获取的开票费的去向;
8、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
2、被害(案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
(三)证人证言
1、开票方、受票方、财务人员的证言(属直接证据),它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询问涉案单位、法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保管员等相关人员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书信、字条、借条、收据、日记、帐簿、凭证、票据、合同、等书面材料等;
3、其它。
(五)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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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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