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报关便利化,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自贸区内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取消自贸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自公告之日起,在自贸区内取消报关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下同)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自贸区内申请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应当向自贸区内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提交“三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视同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符合自贸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条件的,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自贸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持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到自贸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自贸区内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自贸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自贸区内报关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二、实行自贸区内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申报”
自公告之日起,自贸区内报关企业取消跨关区报关分支机构备案。自贸区内报关企业除可以在厦门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外,也可以直接在厦门海关关区外、我国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开展报关业务。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5月12日
原文作者:厦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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