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184774 发表于 2021-8-2 09:47:50

解读 | 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公告〔2021〕56),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又是什么,今天就让我们逐一为大家介绍吧。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政府机关“简政放权”的一个措施,更是一种服务方式的转变。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承诺予以办理。是不是很复杂?说人话就是:


用“承诺”


代替“证明”















01 定居证明及常驻机构的解释




定居证明一般指非居民旅客在境内居住,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需要在办理个人安家物品进境时提供。常驻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企业业务有关的办事机构,其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文件是办理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办理进境机动车辆等手续时提供。




02 告知承诺办理海关手续的具体业务范围




(一)对定居旅客办理申报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时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对常驻机构办理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手续时需提交的常驻机构内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实施告知承诺制;


(三)对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时需提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




03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04 定居旅客办理申报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业务需提供的定居证明告知承诺手续




适用于定居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的情形,对规定要求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定居旅客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的方式,据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办理申报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海关。如定居旅客已向海关提供齐备所需的其他材料,则海关在收到书面告知承诺书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05 常驻机构办理申报进境机动车辆业务告知承诺手续




适用于常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手续的情形,对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提供的“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常驻机构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的方式,据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办理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手续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海关。如常驻机构已向海关提供齐备所需的其他材料,则海关在收到书面告知承诺书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06 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业务告知承诺手续




适用于常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对第四条(二)要求提供的“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常驻机构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的方式,表明本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明,并据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需在办理备案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主管海关。在常驻机构提供齐备各项材料后,海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07 如何获取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办理该业务的海关现场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









08 告知承诺书的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海关告知、申请人的承诺三部分内容,海关告知部分是海关对本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承诺部分是申请人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承诺。




09 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申请人承诺不实,海关可依法终止办理、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海关可对申请人填写的告知承诺书内容开展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也可请其他管理部门协查。

(三)国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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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广州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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