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企业,改建生产车间事先需要向海关报告?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出口食品企业,改建生产车间事先需要向海关报告?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在海关备案的出口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生产厂房是租赁的,由于原厂房到期,新厂房搬到同一个区的其他地方去了,现在被海关核查确认,说我们搬迁前没有向海关报告,违法了,这样会被处罚吗?
答: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及《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公告〔2019〕182号),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据此,贵司未向海关报告即搬迁厂房的行为构成违法,海关可以核查后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S海关核查组于2021年6月9日开始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发现该企业2021年5月29日改建生产车间,未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不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当事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出口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本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改建生产车间前向海关报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海关报告即改建生产车间,构成违法。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据此,S海关可以责令某出口食品企业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
【注】: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进行第三次修正,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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