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1218 发表于 2021-7-28 09:37:10

修理法检商品,被海关抽中目的地检查的,不能擅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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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法检商品,被海关抽中目的地检查的,不能擅动!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法检目录内商品,物流公司发到我公司时未告知被抽中了目的地检验,导致该批商品在海关检验之前就被拆掉了,我公司会不会被海关处罚?答:应该会被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贵司进口法检目录内商品,在海关实施检验前,即擅自开拆,违反以上法律规范,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S海关调查,当事人单位于2020年9月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进口货物(编号:22332020100086XXXX,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编号:1200000057XXXXX),1台热交换器,HS编码8419500090,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单位在该批货物在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已擅自使用。该批货物为当事人单位工厂生产,于2019年7月出口至泰国,在质保期内,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问题,退回生产工厂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返还客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当事人单位承担,不涉及违法所得。当事人单位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出口报关信息、目的地检查通知、产品检修报告及技术材料、与客户邮件沟通记录及附件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商品出口后可能会基于不同原因产生修理的需要,从而将已出口商品复运进境进行修理。在此过程中,当事者除了要注意修理物品本身的海关手续办理之外,还需要关注商品本身,以及其是否涉及商检甚至卫生检疫监管条件,否则容易产生涉案违法行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质保期内维修已出口热交换器,是履行其保修义务,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遵守海关法律规范。因此,当事人在已接到海关的目的地检查通知的情况下,未经海关检查即开拆,损坏了商品的原始状态,导致海关拟要进行的目的地检查客观上无法进行,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S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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