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4098 发表于 2021-7-27 08:27:42

出口锂离子电池,放电量与国标不符,会被海关如何定性?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出口锂离子电池,放电量与国标不符,会被海关如何定性?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零部件,其中部分达不到商品说明书所标识的额定功率,会有什么问题吗?
答:要结合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如此,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司部分进口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书所标识的额定功率的,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违法并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9年12月19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BXXX港货车持报关单(NO:5345201904565XXXXX)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经W海关出口一批手机锂离子电池。经W海关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发现该报关单第3项商品实际放电容量明显低于其标称容量3500mAh,不符合GB/T18287-2013标准要求,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当事人明知第3项商品实际放电容量明显低于其标称容量值属于次品,依旧向海关申报并出口,其出口以次充好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以上行为有《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W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移交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5345201904565XXXXX号)、检测报告(编号为54021041901XXXXX、5402104190XXXXX、5402104190XXXXX、5402104190XXXXX)、《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解释报告及相关资料、查验现场相片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海关调查及送检发现,当事人第3项商品实际放电容量明显低于其标称容量3500mAh,不符合GB/T18287-2013标准要求,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当事人明知第3项商品实际放电容量明显低于其标称容量值属于次品,依旧向海关申报并出口,构成以次充好。依照法律规定,W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出口锂离子电池,放电量与国标不符,会被海关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