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12亿走私彩色宝石案 国内货主可否认定为从犯?
来函咨询:这几天,广州海关缉私局查办的特大走私彩色宝石案,国内货主在国外订好货之后,委托给国外供货商介绍的通关公司通关。国内货主对于通关过程,完全不知情,亦没有参与。现在货主也被刑事拘留,请问能不能定为从犯?
吴国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刑事指导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相关联席会议纪要,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本单位货物的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类被告单位一般都是为了节省开支而被专业揽货走私集团开出较为低廉的“包税”费用所吸引,对走私行为的实施、完成的责任均从属于揽货走私者。当然,要注意到货主能否认定为从犯,在司法实践中是相当复杂的,要结合相关证据作出判断。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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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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