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监管】请留意,药品进口口岸有新增
来源:12360海关热线相关文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6号)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6.《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7.《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6号)
8.《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0年第97号)
9.《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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